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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萝贝电波</title>
<link>https://www.actorr.cn</link>
<description>嗷呜~ 又活了</description>
<language>zh-CN</language>
<copyright>© 何琪涵 </copyright>
<pubDate>Sun, 10 May 2026 11:22:40 GMT</pubDate>
<generator>Mix Space CMS (https://github.com/mx-space)</generator>
<docs>https://mx-space.js.org</d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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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萝贝电波</title>
    <link>https://www.actorr.cn</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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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Ubuntu + Windows NFS 文件共享指南</title>
    <link>https://www.actorr.cn/posts/default/wNFSu</link>
    <pubDate>Sat, 02 May 2026 06:19:25 GMT</pubDate>
    <description>说实话，我的设备与网络环境挺复杂的。平常用的最多的是Windows笔记本，一个Mac Mini存算一</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blockquote>该渲染由 marked 生成，可能存在排版问题，最佳体验请前往：<a href='https://www.actorr.cn/posts/default/wNFSu'>https://www.actorr.cn/posts/default/wNFSu</a></blockquote>
      <p>说实话，我的设备与网络环境挺复杂的。平常用的最多的是Windows笔记本，一个Mac Mini存算一体，还有一个Ubuntu的小主机跑一些自用的服务。由于硬盘内存涨价飞起，跨平台文件共享成了一个绕不开的话题（不涨价也绕不开）。win和mac os共享文件可以用mac自带的SMB速度不快但胜在省事。而提到 Windows 和 Linux 互传文件，很多人也会想着继续用 <strong>Samba</strong>这套。然而，我对SMB的速度一直不太满意，而且Samba 在处理海量小文件时开销较大，且 CPU 占用相对较高。至于之前使用的SFTP感觉都不如SMB，而且在内网用SFTP感觉有点小题大做。</p>
<p>相比之下，<strong>NFS (Network File System)</strong> 凭借其更底层的传输机制，拥有<strong>极低的系统开销和极高的局域网传输效率</strong>。但在实际部署中，由于 Windows 自带的 NFS 客户端（仅支持 v3 协议）与现代 Linux（默认使用 v4）存在代沟，导致我昨天狠狠摔了好几个跟头。</p>
<p>于是写这一篇，供大家与之后的我参考。</p>
<hr>
<h2>环境说明</h2>
<p><strong>1. 适用环境</strong></p>
<ul>
<li><p><strong>服务端：</strong> Ubuntu 20.04 / 22.04 / 24.04 (其他 Debian 系发行版亦适用)。我的环境是Ubuntu 24.04.</p>
</li>
<li><p><strong>客户端：</strong> Windows 10 / Windows 11 <strong>专业版、企业版或教育版</strong>。我的环境是 Windows 11专业版。</p>
<p><em>(⚠️ 注意：Windows 10/11 家庭版<strong>不支持</strong>原生的 NFS 客户端。家庭版用户需升级系统，或使用第三方挂载软件如 MS-NFS41-Client。)</em></p>
</li>
</ul>
<p>现代 Ubuntu 默认使用 <strong>NFSv4</strong>，它只需暴露单一的 <code>TCP 2049</code> 端口而 Windows 原生客户端<strong>只支持 NFSv2/v3</strong>，它不仅需要 <code>2049</code> 端口，还需要 <code>111</code> 端口 (RPCbind)，且默认使用 UDP 协议，并在通信时喜欢使用大于 1024 的高危端口。</p>
<p>我们所有的工作核心，都是为了让 Ubuntu 能够向下兼容Windows 。</p>
<h2>Ubuntu 服务端配置</h2>
<h3>1. 安装核心组件</h3>
<p>打开终端，更新源并安装 NFS 内核服务器守护进程：</p>
<pre><code class="language-undefined">[object Object]</code></pre><h3>2. 创建目录与权限赋予</h3>
<p>创建一个专门用于共享的目录。为了避免 Windows 写入时产生UID/GID 错位，我们直接将该目录的所有权移交给系统中权限最低的匿名用户 <code>nobody</code>。</p>
<pre><code class="language-undefined">[object Object]</code></pre><p><em>(我们可以通过输入 <code>id nobody</code> 来确认你的系统里 nobody 的 UID 是否为 65534。)</em></p>
<h3>3. 配置 <code>/etc/exports</code> (挂载规则)</h3>
<p>这是 NFS 最核心的配置文件。在此声明允许谁访问、怎么访问。</p>
<pre><code class="language-undefined">[object Object]</code></pre><p>在末尾添加以下配置（假设你所在局域网段为 <code>192.168.3.x</code>）：</p>
<pre><code class="language-undefined">[object Object]</code></pre><p>当然如果要修改配置就要知道这些配置的含义。</p>
<ul>
<li><p><code>192.168.3.0/24</code>: <strong>绝对不要写成 <code>192.168.3.*</code>！</strong> Linux 识别网段必须用标准的子网掩码写法，否则会直接拒绝连接，我昨天的绝大部分时间就是在为自己的这个错误买单。</p>
</li>
<li><p><code>rw</code>: 允许读写。</p>
</li>
<li><p><code>sync</code>: 同步模式，数据直接写入物理硬盘后才返回成功信号，保证断电不丢数据（相比 <code>async</code>的异步模式略微降速，但更安全）。</p>
</li>
<li><p><code>no_subtree_check</code>: 禁用子树检查。如果不加这个，当你在 Windows 访问子目录，且文件恰好在 Ubuntu 侧被重命名时，会导致连接崩溃。</p>
</li>
<li><p><code>all_squash</code>: 强制将所有连接上来的客户端（无论它在自己电脑上是不是管理员）全部映射为匿名用户。</p>
</li>
<li><p><code>anonuid=65534,anongid=65534</code>: 指定匿名用户为 <code>nobody</code>。</p>
</li>
<li><p><code>insecure</code>:允许客户端使用大于 1024 的随机端口发起连接（Windows 的设定），没有它，Windows 就会遭到 Ubuntu 拒绝。</p>
</li>
</ul>
<h3>4. 强制开启 NFSv3 与 UDP 支持</h3>
<p>由于 Ubuntu 默认关闭了老旧的协议，我们需要把它像请神一样请回来。</p>
<pre><code class="language-undefined">[object Object]</code></pre><p>找到 <code>[nfsd]</code> 标签页，在下方添加（或取消注释并修改）：</p>
<pre><code class="language-undefined">[object Object]</code></pre><p>保存后，重启所有相关服务，并重载 exports 规则：</p>
<pre><code class="language-undefined">[object Object]</code></pre><p>看到终端输出 exporting /var/nfs_share 证明规则已生效。</p>
<p></p>
<p>我们也可以顺便检测一下现在开启了哪些NFS协议。</p>
<p></p>
<h2>Windows 客户端设置</h2>
<h3>1. 开启隐藏的 NFS 技能</h3>
<p>按 <code>Win + R</code> 输入 <code>appwiz.cpl</code> 打开“程序和功能”，点击左侧 <strong>“启用或关闭 Windows 功能”</strong>。</p>
<p>找到 <strong>“NFS 服务”</strong>，勾选 <strong>“NFS 客户端”</strong> 和 <strong>“管理工具”</strong>。点击确定，等待安装并<strong>重启电脑</strong>。</p>
<p></p>
<h2>挂载NFS到Windows</h2>
<p>做完了上面所有铺垫，现在迎来激动人心的时刻。</p>
<p>打开 Windows 的 <strong>PowerShell</strong>。</p>
<pre><code class="language-undefined">[object Object]</code></pre><p>参数解析：</p>
<ul>
<li><p><code>mount.exe</code>: 必须带 <code>.exe</code>，防止与 PowerShell 自带的同名虚拟驱动器命令冲突。</p>
</li>
<li><p><code>nolock</code>: 放弃 NFSv3 文件锁机制，减少卡顿。</p>
</li>
<li><p><code>mtype=hard</code>: 硬挂载。当网络波动时，Windows 会持续重试而不是直接报错中断传输。</p>
</li>
<li><p>IP 后面必须是<strong>冒号</strong>加正斜杠。</p>
</li>
</ul>
<p>现在，我就可以享受到平均53MB/s的高速传输了，足足是之前SFTP的两倍，满足了。</p>
<h2>番外篇：融合 Tailscale 实现异地内网穿透</h2>
<p>NFS 不仅仅是局域网的玩具。通过 Tailscale 等组网工具，你可以把 Ubuntu 的 NFS 盘装进笔记本里，在咖啡厅随时访问家里的资料，且全程点对点加密。</p>
<p><strong>如何配置双网段共享？</strong>
只需在 <code>/etc/exports</code> 中，在刚才那行的末尾加一个<strong>空格</strong>，然后跟上 Tailscale 的全局网段 <code>100.64.0.0/10</code> 即可：</p>
<pre><code class="language-undefined">[object Object]</code></pre><p>如果你在 Ubuntu 上开启了 UFW 防火墙，请务必放行 Tailscale 虚拟网卡：</p>
<pre><code class="language-undefined">[object Object]</code></pre><p>重启 NFS 服务后，出门在外只需将挂载命令中的局域网 IP 换成 Ubuntu 的 Tailscale IP，即可瞬间连通！</p>
<hr>
<h2>附录：疑难杂症自救手册</h2>
<ul>
<li><strong>错误 53：找不到网络路径</strong><ul>
<li><strong>自查 1：</strong> 语法错误。IP 后面有没有用冒号？是不是写成了 <code>\\IP\路径</code>？</li>
<li><strong>自查 2：</strong> 端口阻断。在 Ubuntu 上运行 <code>sudo ufw disable</code> 关掉防火墙测试。如果关了就能连，请手动放行 <code>111</code> 和 <code>2049</code> 的 TCP/UDP 端口。</li>
<li><strong>自查 3：</strong> 漏掉了 <code>insecure</code> 参数或 <code>exports</code> 里的网段写成了 <code>*</code> 号。</li>
</ul>
</li>
<li><strong>错误 85：本地设备名已在使用</strong><ul>
<li>盘符被卡死了。打开 PowerShell 输入 <code>umount Z:</code> 卸载僵尸盘，或者换一个未被使用的盘符（如 <code>X:</code>）重新挂载。</li>
</ul>
</li>
</ul>
<p><em>(完)</em></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a href='https://www.actorr.cn/posts/default/wNFSu#comments'>看完了？说点什么呢</a>
      </p>
    ]]>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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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posts</category>
<category>默认分类</category>
 </item>
  <item>
    <title>当你对荒野的稻草人开枪：一文理清“不能犯”与“未遂犯”</title>
    <link>https://www.actorr.cn/posts/default/ImpossibleCrime</link>
    <pubDate>Thu, 30 Apr 2026 06:10:47 GMT</pubDate>
    <description>本文不采法硕观点，本文不采法硕观点。想看法硕观点的最后有链接跳转。

在刑法总论的学习中，未遂犯与不</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blockquote>该渲染由 marked 生成，可能存在排版问题，最佳体验请前往：<a href='https://www.actorr.cn/posts/default/ImpossibleCrime'>https://www.actorr.cn/posts/default/ImpossibleCrime</a></blockquote>
      <p><strong>本文不采法硕观点，本文不采法硕观点。想看法硕观点的最后有链接跳转。</strong></p>
<p>在刑法总论的学习中，未遂犯与不能犯是非常相似的，<strong>如果一个人试图犯罪，但最终没有造成任何实际伤害（没有走完犯罪流程），他到底该不该被处罚？</strong></p>
<p>我们或许可以说，无论是未遂犯还是不能犯，都没能现实地侵害法益，但未遂犯有罪，仅可从轻/减轻，而不能犯无罪。</p>
<h2>区分两者的核心指标是什么？</h2>
<p>想象两个场景：</p>
<ol>
<li><p>一个人在闹市区朝路人开枪，子弹擦着耳朵飞过，没打中。</p>
</li>
<li><p>一个人在荒无人烟的旷野里，对着一个稻草人开了一枪，他以为那是他的目标。</p>
</li>
</ol>
<p>按普通人的直觉，这两人都没杀成人。但站在当事人开枪的那一瞬间回顾，这两者的本质差异究竟在何处？枪响的那一刻，客观世界里到底存不存在一个“可以被侵犯的法益”？</p>
<ul>
<li><p>未遂犯之所以构成犯罪，是因为子弹飞出去的那一瞬间，世界上确实存在一个活生生的人，行为本身具有<strong>侵犯法益的现实危险性</strong>。</p>
</li>
<li><p>不能犯之所以不构成犯罪（例如对稻草人开枪），是因为子弹无论怎么飞，客观上都碰不到一个活人。其行为<strong>客观上不存在侵犯法益的现实可能性</strong>。</p>
</li>
</ul>
<hr>
<h2>“危险性”到底该由谁的视角来评判？</h2>
<p>明确了“危险性”是分界线，下一个问题就接踵而至：这个“危险”该怎么判定？刑法理论界曾给出过几种不同的视角：</p>
<ul>
<li>纯粹主观说：只要行为人自己觉得有危险，只要他真诚地以为自己在杀人，就是未遂。以行为人自己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以行为人自己的理解为判断依据。</li>
</ul>
<p>总而言之，非常主观定罪啊，如果有人用“扎小人”、“下诅咒”的方式杀人，按此学说也是未遂犯，略荒谬。</p>
<ul>
<li>抽象危险说：判断危险的材料取决于“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的事实”。只要行为人自己觉得他在干一件危险的事，就会顺着他的计划去评估，但是判断依据有区别，依据是一般人的理解，如果一般人听到这个计划，觉得确实会破坏法益，那就认为存在抽象危险。</li>
</ul>
<p>这个观点尚不至于让迷信犯还要还要受到惩罚，不过改善有限。换成前文所述的枪击稻草人的案件，行为人主观上以为那是一个“活人”，一般人也会认为拿枪去射击一个“活人”有致命危险，属于未遂，也偏主观，略不合理。</p>
<ul>
<li>具体危险说：站在行为发生的时间点，基于“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事实” + “一般人在行为当时能认识到的事实”，把一般人带入到当时的情景中进行事前判断，他觉得有没有危险？如果有，就是未遂。</li>
</ul>
<p>为什么要把事实定为**“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事实” + “一般人在行为当时能认识到的事实”**呢？我们可以看一个空枪射击案。</p>
<blockquote>
<p>行为人手持一把没有子弹的空枪对甲射击。</p>
</blockquote>
<p>按一般人的认知，肯定觉得枪里有子弹，毕竟大家都不是燕双鹰，进而认为甲转瞬有死亡之虞，危险迫在眉睫。所以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但实际上，甲的生命法益从未受过一丝一毫的真实威胁，最多不过吓大家一跳，定罪未免失于严苛。若考虑到“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事实”，就能妥当处理这类案件了。</p>
<p>为了弥补“一般人”视角的缺陷，具体危险说把判断基础扩展为一般人认识到的事实 + 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事实。但其实稍加设计就可以绕过去，我们可以看看空枪毒酒案。</p>
<blockquote>
<p>甲知道乙喝了含有致命毒药的酒，但他想亲手杀乙，于是向乙开枪。但甲不知道他的枪里恰好没装子弹。</p>
</blockquote>
<p>当事人与一般人知晓的信息不同，看到的也不同，就像鲁迅先生曾说过，看同一本红楼梦，“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扯远了，在一般人视角，看到甲开枪，自然觉得乙有危险；行为人特别认识上，不知道枪是空的，主观上以为能打死乙，对乙有危险。虽然过程不一样，所幸认识的结论达成了一致，就这样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吧。</p>
<p>但是不行呀，客观上空枪根本打不死人；而乙死于毒药，与开枪无关。一把空枪给它的主人打出了杀人未遂，甲的开枪行为与乙最终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一团浆糊，搞不清楚。</p>
<ul>
<li>客观危险说：站在事后的上帝视角回头看，客观上到底有没有可能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事实基础是行为时的所有客观事实，立足于此做事后判断。</li>
</ul>
<p>哎呀，都到了第四种学说了，是不是尽善尽美了呀。Nope，这个理论的依然面临着一个问题，我们现在就说。</p>
<hr>
<h2>为什么必须是“修正”的客观危险说？</h2>
<p>如果我们坚持纯粹的客观视角，来看这个经典的<strong>空床案</strong>：</p>
<blockquote>
<p>半夜，甲潜入仇人乙的房间，向其床上连开数枪。但极其偶然的是，乙刚好在10秒钟（用这个时长是为了表示一种极端的巧合）前因为口渴起身去厨房喝水，导致未被击中。事后查明，开枪时床上根本没人。</p>
</blockquote>
<p>按“纯粹的客观危险说”，客观事实是“床上根本没人”，向无人的空床开枪绝无致人死亡的危险。结论是不可罚的不能犯。</p>
<p>我们的良知在报警了，如果采取“纯粹的客观危险说”，主张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并在事后用科学因果法则进行判断，就会陷入一个“没有损害就万事大吉”的情况。</p>
<p>既然犯罪结果实际上没有发生，那必然是因为当时存在某种阻碍结果发生的客观事实（被害人走开了、枪支卡壳了、毒药失效了、 anything else）。如果把所有客观事实都毫无保留地纳入判断，结果发生的概率永远是 0，几乎所有的未遂犯都会被认定为无危险的“不能犯”，刑法将无力保护法益。</p>
<p>所以，理论上必须进行修正。客观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包括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为判断资料，对客观事实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舍弃细微的具体事实），对没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原因进行分析。</p>
<p>在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时，不能被事后知晓的每一次实然牵着鼻子走，而应进行事实的抽象化与置换：</p>
<ol>
<li><p>剔除偶然因素：乙刚好在10秒前起身离开，这是一个高度偶然、异常的“小概率事件”，它不能算作行为本身固有的属性，必须将其“剔除”。</p>
</li>
<li><p>科学一般人的盖然性判断：剔除掉这个巧合后，站在“科学一般人”的视角来看——半夜向他人正常就寝的床铺连开数枪，在常态化的社会生活经验中，显然具有极高的致人死亡的盖然性。</p>
</li>
</ol>
<p>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p>
<hr>
<h2>Last Case</h2>
<p>我们来看最后一个案例，白糖杀人案。</p>
<blockquote>
<p>甲把白糖误当成砒霜喂给乙。乙是对白糖极度过敏的特殊体质，吃完后当场休克死亡</p>
</blockquote>
<p>白糖客观上不可能杀人，若不考虑乙，这属于标准的不能犯（无罪）。但乙偏偏是对白糖过敏的特殊体质，而甲依然不知情。</p>
<p>过敏体质是不是客观事实？是。如果把这个客观事实纳入考量，白糖加过敏体质，客观上确实具有了致死性。那是不是意味着甲要构成未遂犯？</p>
<p>如果得出“有罪”的结论，我们又会产生一些疑惑：</p>
<p>假设甲给正常人喂白糖（无罪），给过敏者喂白糖（有罪）。甲的主观恶性完全一样，行为完全一样，仅仅因为他压根不知道，一般人也压根不会考虑到的受害人体质差异，就被判了截然不同的罪名。</p>
<p>我们不得不承认，世界上的绝大多数东西都超乎我们的预料，我们的所知实在太匮乏，若把所有的情况考虑进去，我们不免动辄得咎，因此判断危险性时，必须<strong>剔除那些非类型化的、偶然的、不可复现的因素</strong>（如受害人的极端特殊体质）。用受害人的偶然特殊性来反向定义行为的危险性，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p>
<p>因此，只要甲不知情，投喂白糖的行为在“科学一般人的盖然性判断”下依然无危险，结论仍是<strong>不能犯，无罪</strong>。</p>
<hr>
<p>白糖杀人案是老朋友了，柏浪涛老师之前直播就提到过这个案例，按照他的观点，结论是无罪。</p>
<p></p>
<p>当然法硕也有自己的观点，我不做整理，大家可以去看<a href="https://mp.weixin.qq.com/s/RXGLrCGJNHDG7eqKlo9KWw">这个链接</a>。</p>
<p>大家都在非常努力地打补丁呀，可惜现实太复杂了。</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a href='https://www.actorr.cn/posts/default/ImpossibleCrime#comments'>看完了？说点什么呢</a>
      </p>
    ]]>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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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posts</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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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人生苦短，我用 AI | 看情侣间的“注意义务”</title>
    <link>https://www.actorr.cn/posts/default/notice</link>
    <pubDate>Sun, 26 Apr 2026 07:19:28 GMT</pubDate>
    <description>上周看到了一个案例，是关于男女朋友间酒后的救助义务的判决。

男子抓住跳楼女友，5分钟后力竭女友坠楼</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blockquote>该渲染由 marked 生成，可能存在排版问题，最佳体验请前往：<a href='https://www.actorr.cn/posts/default/notice'>https://www.actorr.cn/posts/default/notice</a></blockquote>
      <p>上周看到了一个案例，是关于男女朋友间酒后的救助义务的判决。</p>
<p><a href="https://mp.weixin.qq.com/s/go548ik8lIPa2om_Pv3Oug">男子抓住跳楼女友，5分钟后力竭女友坠楼身亡，是否要担责？</a></p>
<p>当时正在研究侵权法里的因果关系，准备拿这个做个分析，不过看到了这个分析。</p>
<p><a href="https://mp.weixin.qq.com/s/RDiAg8ckIkshWuNCD8lGxA">抓住跳楼女友5分钟后力竭，却被判赔8万？这份判决槽点实在太多……</a></p>
<p>虽然说我和他的观点不太一样，但是分析起来也差不了多少，但又不忍心放过这个案例，于是想到——我们来做一下男女朋友之间的注意义务的类案检索吧。</p>
<h1>案例检索，启动</h1>
<p>打开威科先行，进行高级检索检索了一下近三年案例，反复调整关键词与条件，最后筛选出来379个判决。</p>
<p></p>
<p>当然由于是关键词检索，不免会出现那种案情其实与我的主题完全不一样的案件一个一个查找未免太耗时，人生苦短，我用<del>Python</del>LLM。不过我这里使用的并非OpenClaw或者Claude Code之类的工具，而是Dify的工作流，前者跑在本地，让它的触角离开我的开发文件夹还是有些风险，而且后者对流程的控制颗粒度也要细一些，接下来，就是数据筛选与清洗环节。</p>
<h2>清除无关案例</h2>
<p></p>
<p>先展示一下dify的流程，首先设置上传文件列表，把所有的文件通过文件提取器转化为一个字符串的数组，有了这个数组之后，我们才可以在迭代里面做并行的处理。</p>
<p>迭代会同时运行最多十个任务，输入的数组中的每一项都会运行迭代中的步骤，并行操作就会很节约时间。迭代内部，我们可以使用LLM进行数据的判断。</p>
<p></p>
<p>首先把迭代输入的字符串输入上下文，在system提示词里面讲明白自己的需求，同时为了便利接下来的处理，我们可以把输出格式调整为json，这样好像就可以直接用json里面的数据进行条件判断，我这里的代码执行属于是不熟悉时的画蛇添足。</p>
<p></p>
<p>如果我们要求LLM输出如上格式的json数据，对符合要求的判决的<code>is_match</code>输出1，不符合的<code>is_match</code>输出0，在条件判断阶段可以判断并输出不同的结果，我的选择是符合条件的情况输出<code>file_name</code>，不符合条件的由于没有数据，只会输出None，剩下的就是<strong>很有可能</strong>符合我们的要求的数据了。最后筛选出了102个判决，占比26.91%。</p>
<h3>不足</h3>
<p>不足的就是Qwen3.6-plus在法律方面的智力让人不敢恭维，我以为它判断哪些符合我的要求能力不佳，判断哪些不是应该不成问题，结果事实并没有这么乐观，同一个案件它也会有不同的高见，好在不行的案件各有各的不行，只要循环跑几次取交集就可以得到一个比较好的数据。不过据说用提示词鞭打这个ai效果奇佳，大家可以尝试一下。</p>
<h2>数据提取</h2>
<p>由于案件数量比较少，数据分析上我采取了QCA的方法，分为四值模糊集，根据直觉选了4个自变量，分别是：</p>
<ol>
<li>条件A：受害人弱势状态</li>
</ol>
<p>考察受害人在事发时，自我保护和控制能力下降的程度。</p>
<ul>
<li><p>1.0：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例如：处于深度醉酒（无意识、昏睡）、突发严重疾病倒地、或因吸毒产生严重幻觉。</p>
</li>
<li><p>0.67： 辨认或控制能力显著下降。例如：大量饮酒后处于兴奋/失控期、因感情纠纷情绪处于极度崩溃/歇斯底里状态。</p>
</li>
<li><p>0.33：辨认或控制能力轻微受影响。例如：少量饮酒（微醺）、正常范围内的争吵愤怒。</p>
</li>
<li><p>0.0：完全具备正常行为能力。例如：意识清醒、情绪相对平稳。</p>
</li>
</ul>
<ol start="2">
<li>条件B：危险引入/先行行为</li>
</ol>
<p>考察被告事发前的行为对危险发生所起到的作用。</p>
<ul>
<li><p>1.0 ：强烈的积极刺激行为。例如：强行劝酒/灌酒、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使用极端言语进行刺激/威胁（如“你去死吧”）。</p>
</li>
<li><p>0.67：一般的危险共创行为。例如：双方共同参与大量饮酒、发生长时间且较为激烈的言语争吵。</p>
</li>
<li><p>0.33：轻微的摩擦或放任。例如：一般的意见不合、对受害人轻微的不适抱怨未予理睬。</p>
</li>
<li><p>0.0： 无任何先行危险行为。例如：事发前双方和平共处，受害人系突发意外或毫无征兆地自残。</p>
</li>
</ul>
<ol start="3">
<li>条件C：空间私密性与排他性</li>
</ol>
<p>考察案发环境是否阻绝了第三人介入救助的可能性。</p>
<ul>
<li><p>1.0：完全封闭且排他的私密空间。例如：两人独处的出租屋、反锁的卧室、深夜的私家车内。</p>
</li>
<li><p>0.67：半私密空间，外界较难介入。例如：酒店客房（虽有工作人员但一般不主动介入）、合租房的公共区域（但室友不在）。</p>
</li>
<li><p>0.33：半公共空间，外界容易介入。例如：酒吧的半开放包厢、深夜空旷的街道/天台。</p>
</li>
<li><p>0.0：完全开放的公共空间。例如：白天人来人往的街道、营业中的商场大堂。</p>
</li>
</ul>
<ol start="4">
<li>条件D：被告疏于救助的程度</li>
</ol>
<p>此处采用反向编码，分数越高代表过错越大、救助越不力。</p>
<ul>
<li><p>1.0：完全漠视，甚至逃离现场。例如：看到对方欲跳楼或发病直接离开、甚至反锁房门阻碍他人救援。</p>
</li>
<li><p>0.67：严重迟延救助或救助明显无效。例如：在一旁冷眼旁观不作为、发生危急情况不打120而是先打电话找朋友聊天。</p>
</li>
<li><p>0.33：采取了基础救助，但不够及时或全面。例如：前期疏于情绪安抚和照看，但在对方做出极端举动时尽力阻拦，并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p>
</li>
<li><p>0.0：积极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救助措施。例如：全程紧盯看护、第一时间实施心肺复苏、迅速送医。</p>
</li>
</ul>
<p>因变量则是法院判决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侵权一般并非出于男/女朋友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最多也不过次责，因此赋值为：</p>
<ul>
<li><p>1.0：承担最大的次要责任（25% - 50%）。</p>
</li>
<li><p>0.67：承担较大的次要责任（12.5% - 25%）。</p>
</li>
<li><p>0.33：承担轻微的次要责任或补偿责任（1% - 12.5%）。</p>
</li>
<li><p>0.0：法院驳回诉请，被告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0%）。</p>
</li>
</ul>
<p>这一步依然可以使用LLM，数据清洗部分可以先自己看几个，找到ai误判的部分，把新的规则交给ai，清除掉相同类型的判决，然后再这样迭代直到过滤掉所有不合格的判决（不过我是全人工筛查了），最后只剩下61个判决，占最初的16.09%。</p>
<p>数据提取的流程图如图所示。</p>
<p></p>
<p>本质上和上一个workflow差不多，只不过输出的json复杂一些，对LLM智能的要求更高，尽管我给Qwen3.6-plus加上了思考，但是有很多情况也让人不太满意，最后又进行了一遍人工复核，吃了二茬苦。</p>
<h3>不足</h3>
<p>首先一部分是提示词描述不足，把怀孕流产手术费用分配纠纷、男女朋友双方协议履行不成的纠纷、调解成功后反悔的诉讼、陌生人逗狗、男女朋友共同侵权、意外事件、婚外情都算在男女朋友的注意义务中了，</p>
<p>此外智力也有一些硬伤，它分不清作为不作为，而且要求它分析男/女朋友的先行行为时有时候会把其他人的行为挪用过来。尽管我在提示词里面使用了few shot的方法，它的打分一致性仍然有些低，而且由于之前案件筛选不够，有时会出现被告负担主要责任的情况，它的打分标准也相应提高，很不一致。</p>
<p>最后就是打开思考后智力没有感觉提升，费用是实打实增长了，token消耗在开了思考以后突飞猛进，而且由于并行的原因，如果一组数据里面有一个运行失败就要整组重新运行一次，不可谓不浪费。这样的一个项目花费约人民币8.8元。</p>
<p></p>
<h2>数据分析</h2>
<p>由于很早之前删除了R语言，现在只能让ai写一个python版凑合一下，得到的数据如下。</p>
<pre><code class="language-undefined">[object Object]</code></pre><h3>单一条件必要性分析</h3>
<p>首先做单一条件必要性分析，如果一个因素就足够解释，那么就不用考察多个因素了。但非常可惜的是，<strong>D (疏于救助，0.8421)</strong> 和 <strong>B (先行危险，0.7423)都没有超过0.9</strong>，不足以构成单一条件，而是依赖于多个条件的组合，B与D仅仅算比较强的因素。</p>
<h3>真值表与PRI检查</h3>
<p>真值表是把所有真实发生的案例分门别类，其中最关键的指标是 PRI（比例消减不一致性），PRI过低则证明存在同因不同果的问题，这个检查的标准要高于0.75。</p>
<p>真值表中的高频组态，PRI全部大于0.75，</p>
<ul>
<li><p><code>1111</code> 组态（A_B_C*D）：频数 6，一致性 1.000，<strong>PRI = 0.8571</strong></p>
</li>
<li><p><code>1101</code> 组态（A_B_~C*D）：频数 7，一致性 0.9286，<strong>PRI = 0.8182</strong></p>
</li>
<li><p><code>0111</code> 组态（~A_B_C*D）：频数 3，一致性 1.000，<strong>PRI = 0.8000</strong></p>
</li>
</ul>
<p>这表明，本研究所提取的条件组合与结果之间存在非对称的因果集合关系，模型信效度极佳。</p>
<h3>稳健性检验与路径提取</h3>
<p>基础模型（频数阈值设定为 1）的情况下跑出了三条路径，分别是</p>
<ol>
<li><span class="katex-render">A⋅B⋅D</span>
<span class="katex-render">Consistency = 0.9492, Raw Coverage = 0.6829, Unique Coverage = 0.6829</span></li>
<li><span class="katex-render">∼A⋅C⋅D</span>
<span class="katex-render">Consistency = 0.9268, Raw Coverage = 0.4634, Unique Coverage = 0.4634</span></li>
<li><span class="katex-render">∼A⋅B⋅∼C⋅∼D</span>
<span class="katex-render">Consistency = 0.8966, Raw Coverage = 0.3171, Unique Coverage = 0.3171</span></li>
</ol>
<p>由于第三条路径的PRI Consistency 仅为 0.4000，实在是有些奇怪，于是提高了阈值，又进行了路径提取，频数为1的组态 A（且 PRI 只有 0.5714）就惨遭淘汰，此时组态 B 和组态 C 都有 <code>B</code>、<code>C</code> 和 <code>D</code>，唯一的区别是受害者弱不弱势（<code>~A</code> vs <code>A</code>）。根据逻辑消除法则，软件认为“受害者弱不弱势都能导致重责”，于是把 <code>A</code> 彻底消除了，最终组成了路径：<strong><code>B &amp; C &amp; D</code></strong>，与最初的**<code>A &amp; B &amp; D</code>**交相辉映啊。</p>
<h2>法学分析</h2>
<p>首先，提取两条主导路径的公因式，归责的底层基础是 <strong><code>B * D</code></strong>（先行危险 + 疏于救助）。</p>
<p>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侵权的责任是过错责任，这里收集的判决又是不作为侵权，构成要件如下：</p>
<ol>
<li>加害人具有作为的义务</li>
<li>加害人具有实施作为义务的能力。</li>
<li>加害人的不作为与受害人遭受的可以救济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li>
<li>若非法定的无过错侵权,须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li>
</ol>
<p>第一条的作为义务可以来自多个来源，比如说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特殊身份关系、先行行为。最后一个<strong>先行行为</strong>就和我们这里找到的<span class="katex-render">B</span>相印证，而<span class="katex-render">D</span>的出现则可以证明加害人的过错，行为人没有防范该不合理危险现实化、也没有避免他人因此遭受损害。</p>
<h3>路径<span class="katex-render">A⋅B⋅D</span>——生理弱势</h3>
<p>该路径的PRI一致性有0.8500，可以说是司法实践中比较经典的裁判逻辑。</p>
<p>当受害者处于弱势状态 (A) 时，无论案件是否发生在私密空间，只要满足先行危险 (B) 与疏于救助 (D)，即可稳定触发民事赔偿责任。</p>
<p>在司法实践中，判决会具有倾斜保护的色彩。弱势群体（老、幼、病、残等）在面临危险时，存在内在的生理弱势 (A)，同时受害人若是因过量饮酒或者其他原因丧失了判断力，实质性丧失了自救能力。此时，一旦行为人创设了危险 (B)，弱势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法益便对行为人产生了单向依赖。在此基础上，行为人疏于救助 (D)，未能避免他人因此遭受损害，自然会受到法律严厉的评价。</p>
<h3>路径<span class="katex-render">B⋅C⋅D</span>——空间私密</h3>
<p>该路径PRI一致性 = 0.8824，揭示了了为何在受害者并非弱势群体（~A）的情况下，依然能形成高度稳定的重责共识。</p>
<p>从数据上看，在受害者不具备弱势特征的前提下，受害者弱势变量 (A) 被空间私密性变量 (C) 替代后，依然可以与 B、D 共同完成高责任的逻辑闭环。且该组态的 PRI 指标高达 0.8824，集合纯净度极强。</p>
<p>理解起来也不困难，当案件发生在高度私密、封闭的空间（如密室、私人住宅）时，外界第三方（如路人、公共救援系统）介入干预的可能性被彻底切断。在这种极端情境下，行为人不仅制造了危险 (B)，更因为环境的隔绝，实质上成为了受害者唯一得救的可能。即便受害者原本是意识清醒，被隔绝在私密空间后，也会被迫沦为“情境上的弱者”。此时的不作为，其社会危害性等同于对生理弱势群体的不作为。</p>
<h3>总结</h3>
<p>在 <code>B * D * (A + C)</code> 的逻辑架构中，要将创设风险（B）与放任结果（D）转化为最终的高责任判定，必须存在一个“阻断自救/他救”的催化机制：</p>
<ul>
<li><p><strong>A（生理弱势）构成了内在的自救阻断</strong>；</p>
</li>
<li><p><strong>C（空间私密）构成了外在的他救阻断</strong></p>
</li>
</ul>
<p>那么有朋友就要问了，讲了这么多，那我怎么避免陷入这样的情形呢？</p>
<p>德国法学家耶林曾经说过，使人承担责任的，不是损害，而是过错。要么不引入先前的危险，这样我们的义务就完全消灭了；要么全力救助，让法官也认为我们已经竭尽全力，不存在过错。</p>
<p>不过想要避免这两个，也确实不容易。共同喝酒就可以算引入了先行的危险，仅仅立刻拨打120也未必会让法官认同你尽了力，没有过错。若是急救可能效果很有可能反而适得其反，变不作为侵权为作为侵权，还是太看操作了。那么有没有轮椅一点的办法呢？有的有的。</p>
<p>写到这里，我突然想起我高中时的一位实验课老师，他非常推崇衡水中学，乐衷向大家传播衡水中学的福音，也会向女生们提供一些择偶建议——人话一点说是让大家去找衡水中学的男朋友。他有一句精妙的论断，用在这里恰当不过。“我不是说咱们的高中的男生都是烂货，但是就怕这么个烂货烂在你手里面呢！”</p>
<p>精辟独到，避免这种事儿的绝好办法就是别和这样的人这样的事儿沾边儿，总之人不能直接死在自己手里，找男女朋友前擦亮眼睛，到了时候再分手就晚了。</p>
<p>那么又有人问了，如果没这么好的眼力怎么办呢？我们可以找一个义务更高的人去照顾，比如说俩人是情侣，喝醉了以后把对方送回ta的父母那里，让对方的父母去照顾；比如说俩人是婚外情，就在喝醉以后，把ta送回配偶那里，让对方的配偶去照顾啊。</p>
<p>又有人问了，我都婚外情了，去找对方配偶不是自投罗网吗？如果不愿意见面的话，也可以选择送去警局或者医院，明显更加专业。就像击鼓传花一样，要么不要拿到，要么赶紧扔出去，不要硬抗不能完成的任务。</p>
<p>如果雷真的炸到自己手里怎么办呢？努力救助，然后受着吧。不过好消息是责任不会很大，也是有数的。机动车和行人或者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尽力的话，一般多不过这个比例的责任，剩下的只能尽人事，听天命了。</p>
<p><em>特别鸣谢叙安的提供的统计学方面内容的核查</em></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a href='https://www.actorr.cn/posts/default/notice#comments'>看完了？说点什么呢</a>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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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posts</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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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侵权法与刑法的因果关系</title>
    <link>https://www.actorr.cn/posts/default/cuz</link>
    <pubDate>Sat, 18 Apr 2026 17:49:19 GMT</pubDate>
    <description>最初学刑法，因果关系就一头雾水，说明判断因果关系确实是个难题。当然这篇只是比较一下刑法和侵权法中的因</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blockquote>该渲染由 marked 生成，可能存在排版问题，最佳体验请前往：<a href='https://www.actorr.cn/posts/default/cuz'>https://www.actorr.cn/posts/default/cuz</a></blockquote>
      <p>最初学刑法，因果关系就一头雾水，说明判断因果关系确实是个难题。当然这篇只是比较一下刑法和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差别，以资记忆一些。</p>
<p>我们都知道，考察因果关系时，必须从<strong>事实上的因果关系</strong>与<strong>法律上的因果关系</strong>两个层面进行考量，案情复杂的话还有介入因素，此次就不讨论这么深了。</p>
<h2>一般情况</h2>
<h3>侵权法</h3>
<p>一般情况下，侵权法采相当因果关系作为判断标准。即</p>
<ol>
<li>加害行为是损害后果的条件 </li>
<li>加害行为具有引起损害的<strong>相当性</strong></li>
</ol>
<p>第一点的判断，主要使用的是But for Test，即在观念中假设，若无加害行为，损害依然发生，即加害行为不是损害结果的条件；反之则不是。</p>
<p>第二点的判断，主要依靠一般的社会观念与经验法则，若依照一般的社会观念，该加害行为会造成这样的损害结果，则有相当性，反之则没有。在此处，相当性的判断就蕴含着价值判断，而非纯粹事实判断。</p>
<h3>刑法</h3>
<p>刑法对事实上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一般从两个角度做判断。</p>
<ol>
<li>条件说的因果关系   这个可以参照侵权法部分所写的 But for Test。</li>
<li>合法则的因果关系   基于人们掌握的自然科学规律，实行行为合乎自然法则或者客观规律地造成了危害结果，就认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li>
</ol>
<h2>特殊情况</h2>
<h3>择一的因果关系</h3>
<blockquote>
<p>甲乙分别进山打猎，向灌木丛各开一枪，灌木丛中的丙中一枪身亡，但是难以确定是谁的子弹致人死亡。</p>
</blockquote>
<p>侵权法上，根据民法典第1170条</p>
<blockquote>
<p>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p>
</blockquote>
<p>由于受害人难以证明因果关系成立，为了便于受害人救济，在责任成立上采因果关系推定，推定二人对丙的死亡均具有因果关系。</p>
<p>刑法上，由于甲乙二人不构成共犯，应采取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观点，认定二人对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p>
<h3>聚合的因果关系/累积因果关系</h3>
<blockquote>
<p>甲乙二人在丙杯中各自投入了致死量的相同毒素，丙饮用后，毒素同时发作，丙死亡。</p>
</blockquote>
<p>侵权法上，根据民法典第1171条</p>
<blockquote>
<p>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p>
</blockquote>
<p>此种情况下，若采相当因果关系，就会认定甲乙二人的行为均非致人死亡的必要条件，因果关系不成立，显不合理。应采聚合因果关系说，认定二人的行为均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p>
<p>刑法上，虽按照条件说不成立因果关系，但是根据合法则的因果关系说，甲乙行为竞合，合乎自然规律地造成了丙的死亡，应肯定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p>
<h3>共同的因果关系/重叠的因果关系</h3>
<blockquote>
<p>甲乙二人在丙杯中各自投入了50%的致死量的相同毒素，丙饮用后，毒素发作，丙死亡。</p>
</blockquote>
<p>侵权法上，根据民法典第1172条</p>
<blockquote>
<p>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p>
</blockquote>
<p>此种情况下，若采相当因果关系，就会认定甲乙二人的行为虽为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但是由于50%的致死量的毒药不会造成丙的死亡，不具备相当下，因果关系不成立，显不合理。应采共同因果关系说，认定二人的行为均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p>
<p>刑法上，按照条件说成立因果关系（见前文所述），而且根据合法则的因果关系说，甲乙行为结合在一起，合乎自然规律地造成了丙的死亡，两个标准均肯定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p>
<h3>假设的因果关系</h3>
<blockquote>
<p>甲开车撞死乙，后知乙身患绝症，半年内必死无疑。</p>
<p>甲打碎乙的房屋玻璃，一月后，当地发生地震，乙的房屋倒塌。</p>
</blockquote>
<p>假设的因果关系太难了，没串。开始以为懂了，后来看了看发现神了，读着读着发现不懂了，难点在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计算。</p>
<p>刑法上很简单，不需要讨论因果关系。</p>
<p>侵权法上，德国早期从相当因果关系的角度以及根据行为人过失的轻重来分析，不过此种观点现在已经被抛弃。目前德国主流的观点认为假设因果关系问题已不是因果关系的问题，而是损害的可归责性问题。在假设因果关系中真正原因一旦导致损害的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便告成立，作为责任基础的因果关系进程由此结束。因此，假设原因既不影响既存的因果关系，又无法与原有的损害建立起新的因果联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假设因果关系问题不属于因果关系层面的问题。</p>
<p>损害赔偿上又有利益说与具体损害说等等等等，想了解的大家可以去看黄文煌的《论侵权法上的假设因果关系》，想查资料的话可以提供以下关键词，大家可以惊奇地发现一个东西可以有这么多名字，而我探究深入导致写不出东西的原因，就在于超越因果关系与修补因果关系，居然是同一个东西。</p>
<p>德国：超越因果关系、保留原因
英美：假设事实、续至事件、后续原因、超越原因
我国：假设因果关系、超越因果关系、修补因果关系</p>
<p><strong>非常虎头蛇尾的一篇啊</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a href='https://www.actorr.cn/posts/default/cuz#comments'>看完了？说点什么呢</a>
      </p>
    ]]>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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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posts</category>
<category>默认分类</category>
 </item>
  <item>
    <title>Git 自动化部署</title>
    <link>https://www.actorr.cn/posts/default/gitvibe</link>
    <pubDate>Thu, 16 Apr 2026 15:09:42 GMT</pubDate>
    <description>最近大创，写了一些代码，当然是vibe出来的，也学了一些git的使用，记录一下。以下为ai创作。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blockquote>该渲染由 marked 生成，可能存在排版问题，最佳体验请前往：<a href='https://www.actorr.cn/posts/default/gitvibe'>https://www.actorr.cn/posts/default/gitvibe</a></blockquote>
      <p>最近大创，写了一些代码，当然是vibe出来的，也学了一些git的使用，记录一下。以下为ai创作。</p>
<h1>📖 劳工合同保护平台：Git 自动化部署全生命周期档案</h1>
<p>本档案记录了项目从本地初始化（Init）到云端自动化流转的每一个标准动作与救急方案。</p>
<h2>阶段零：创世大爆炸 (绝对起步)</h2>
<p><em>场景：你刚在本地 VS Code 写完了第一版 Next.js 代码，现在需要建立 Git 仓库。</em></p>
<h3>1. 本地初始化</h3>
<p>在本地项目根目录的终端执行：</p>
<pre><code class="language-undefined">[object Object]</code></pre><h3>2. 关联云端 (GitHub)</h3>
<p>在 GitHub 新建一个空仓库后，将其与本地关联：</p>
<pre><code class="language-undefined">[object Object]</code></pre><hr>
<h2>阶段一：服务器破冰 (初次连接)</h2>
<p><em>场景：代码已经在 GitHub 上了，现在需要让腾讯云服务器获取第一版代码。</em></p>
<h3>方式 A：服务器直接克隆（推荐，最干净）</h3>
<p>如果服务器上还没有代码文件夹：</p>
<pre><code class="language-undefined">[object Object]</code></pre><h3>方式 B：服务器已有旧文件，强行合体</h3>
<p>如果你已经在服务器执行过 <code>git init</code>：</p>
<pre><code class="language-undefined">[object Object]</code></pre><hr>
<h2>阶段二：日常敏捷开发流 (黄金循环)</h2>
<p><em>场景：项目进入正常开发节奏，每天需要更新 UI 或修复 Bug。</em></p>
<p>这是你以后每天<strong>唯一</strong>需要重复的标准动作：</p>
<h3>Step 1: 本地开发与推送</h3>
<p>在 VS Code 中修改完代码后（或使用界面按钮同步）：</p>
<pre><code class="language-undefined">[object Object]</code></pre><h3>Step 2: 服务器一键生效</h3>
<p>登录腾讯云服务器，进入项目目录，运行你写好的部署脚本：</p>
<pre><code class="language-undefined">[object Object]</code></pre><p><strong>附：终极 <code>deploy.sh</code> 脚本标准源码</strong>
<em>(此脚本采用 <code>fetch + reset</code> 策略，彻底杜绝服务器端的代码合并冲突)</em></p>
<pre><code class="language-undefined">[object Object]</code></pre><hr>
<h2>阶段三：危机干预 (时光倒流与强制覆盖)</h2>
<p><em>场景：合并代码时弄乱了、或者推送了包含高危错误的代码，需要紧急回档。</em></p>
<p><strong>核心原则：服务器不思考，一切以本地和 GitHub 的最终共识为准。</strong></p>
<h3>1. 救本地：彻底放弃还没提交的“瞎改”</h3>
<p>如果在本地写代码时思绪全乱了，想回到上一次提交的干净状态：</p>
<pre><code class="language-undefined">[object Object]</code></pre><h3>2. 救历史：本地时光倒流并覆盖 GitHub</h3>
<p>如果已经把错误的代码 <code>push</code> 到了 GitHub（就像之前发生的那样）：</p>
<pre><code class="language-undefined">[object Object]</code></pre><h3>3. 救服务器：服务器状态异常</h3>
<p>如果服务器在更新时报 <code>divergent branches</code> 或其他 Git 历史错乱：</p>
<pre><code class="language-undefined">[object Object]</code></pre><hr>
<h2>阶段四：安全加固 (漏洞修复规范)</h2>
<p><em>场景：依赖库提示 <code>high severity vulnerabilities</code>。</em></p>
<p><strong>操作规范：永远在本地修，永远不在服务器修。</strong></p>
<ol>
<li><strong>本地修复：</strong><pre><code class="language-undefined">[object Object]</code></pre></li>
<li><strong>本地质检：</strong> 运行 <code>npm run dev</code> 确保项目没崩。</li>
<li><strong>上交云端：</strong> <code>git commit</code> 并 <code>git push</code>。</li>
<li><strong>服务器同步：</strong> 执行 <code>./deploy.sh</code>。</li>
</ol>

      <p style='text-align: right'>
      <a href='https://www.actorr.cn/posts/default/gitvibe#comments'>看完了？说点什么呢</a>
      </p>
    ]]>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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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posts</category>
<category>默认分类</category>
 </item>
  <item>
    <title>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title>
    <link>https://www.actorr.cn/posts/purelaw/ROCERCPA</link>
    <pubDate>Thu, 30 Oct 2025 13:51:36 GMT</pubDate>
    <description>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blockquote>该渲染由 marked 生成，可能存在排版问题，最佳体验请前往：<a href='https://www.actorr.cn/posts/purelaw/ROCERCPA'>https://www.actorr.cn/posts/purelaw/ROCERCPA</a></blockquote>
      <p>第 一 章 總則</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1">第 1 條</a></p>
<p>本細則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2">第 2 條</a></p>
<p>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3">第 3 條</a></p>
<p>（刪除）</p>
<p>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p>
<p>第 一 節 健康與安全保障</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4">第 4 條</a></p>
<p>本法第七條所稱商品，指交易客體之不動產或動產，包括最終產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組件。</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5">第 5 條</a></p>
<p>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就下列情事認定之：</p>
<p>一、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p>
<p>二、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p>
<p>三、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6">第 6 條</a></p>
<p>（刪除）</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7">第 7 條</a></p>
<p>（刪除）</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8">第 8 條</a></p>
<p>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改裝，指變更、減少或增加商品原設計、生產或製造之內容或包裝。</p>
<p>第 二 節 定型化契約</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9">第 9 條</a></p>
<p>（刪除）</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10">第 10 條</a></p>
<p>（刪除）</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11">第 11 條</a></p>
<p>（刪除）</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12">第 12 條</a></p>
<p>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13">第 13 條</a></p>
<p>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判斷之。</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14">第 14 條</a></p>
<p>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p>
<p>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p>
<p>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p>
<p>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p>
<p>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15">第 15 條</a></p>
<p>定型化契約記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者，仍有本法關於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p>
<p>第 三 節 特種交易</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16">第 16 條</a></p>
<p>（刪除）</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17">第 17 條</a></p>
<p>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18">第 18 條</a></p>
<p>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19">第 19 條</a></p>
<p>（刪除）</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20">第 20 條</a></p>
<p>（刪除）</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21">第 21 條</a></p>
<p>企業經營者應依契約當事人之人數，將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契約書作成一式數份，由當事人各持一份。有保證人者，並應交付一份於保證人。</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22">第 22 條</a></p>
<p>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各期價款，指含利息之各期價款。</p>
<p>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所載利率，應載明其計算方法及依此計算方法而得之利息數額。</p>
<p>分期付款買賣之附加費用，應明確記載，且不得併入各期價款計算利息；其經企業經營者同意延期清償或分期給付者，亦同。</p>
<p>第 四 節 消費資訊之規範</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23">第 23 條</a></p>
<p>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24">第 24 條</a></p>
<p>主管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得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廣告之真實性。</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25">第 25 條</a></p>
<p>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標示，應標示於適當位置，使消費者在交易前及使用時均得閱讀標示之內容。</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26">第 26 條</a></p>
<p>企業經營者未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具書面保證書者，仍應就其保證之品質負責。</p>
<p>第 三 章 消費者保護團體</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27">第 27 條</a></p>
<p>主管機關每年應將依法設立登記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名稱、負責人姓名、社員人數或登記財產總額、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姓名、會址、聯絡電話等資料彙報行政院公告之。</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28">第 28 條</a></p>
<p>消費者保護團體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商品或服務檢驗所採之樣品，於檢驗紀錄完成後，應至少保存三個月。但依其性質不能保存三個月者，不在此限。</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29">第 29 條</a></p>
<p>政府於消費者保護團體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請求協助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p>
<p>第 四 章 行政監督</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30">第 30 條</a></p>
<p>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稱出示有關證件，指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被調查者得拒絕之。</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31">第 31 條</a></p>
<p>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抽樣商品時，其抽樣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p>
<p>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公開調查經過及結果前，應先就調查經過及結果讓企業經營者有說明或申訴之機會。</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32">第 32 條</a></p>
<p>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對於企業經營者所為處分，應以書面為之。</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33">第 33 條</a></p>
<p>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為限期改善、回收或銷毀，除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外，其期間應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性質決定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34">第 34 條</a></p>
<p>企業經營者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命其就商品或服務限期改善、回收或銷毀者，應將處理過程及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p>
<p>第 五 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35">第 35 條</a></p>
<p>（刪除）</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36">第 36 條</a></p>
<p>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十五日之期間，以企業經營者接獲申訴之日起算。</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37">第 37 條</a></p>
<p>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稱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指該團體專任或兼任之有給職或無給職人員中，具有下列資格或經歷之一者：</p>
<p>一、曾任法官、檢察官或消費者保護官者。</p>
<p>二、律師、醫師、建築師、會計師或其他執有全國專門職業執業證照之專業人士，且曾在消費者保護團體服務一年以上者。</p>
<p>三、曾在消費者保護團體擔任保護消費者工作三年以上者。</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38">第 38 條</a></p>
<p>（刪除）</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39">第 39 條</a></p>
<p>本法第五十條第五項所稱訴訟及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包括民事訴訟費用、消費者保護團體及律師為進行訴訟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及其他依法令應繳納之費用。</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40">第 40 條</a></p>
<p>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指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p>
<p>第 六 章 罰則</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41">第 41 條</a></p>
<p>依本法第五十六條所為通知改正，其期間應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性質決定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p>
<p>第 七 章 附則</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42">第 42 條</a></p>
<p>本法對本法施行前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或已提供之服務不適用之。</p>
<p><a href="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2&flno=43">第 43 條</a></p>
<p>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a href='https://www.actorr.cn/posts/purelaw/ROCERCPA#comments'>看完了？说点什么呢</a>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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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posts</category>
<category>法条备份</category>
 </item>
  <item>
    <title>United Housing Foundation, Inc. v. Forman</title>
    <link>https://www.actorr.cn/posts/law/uhfivf</link>
    <pubDate>Fri, 17 Oct 2025 15:52:34 GMT</pubDate>
    <description>最近上课讲到Reves，对比了和Howey的区别，突然发现老师提到的Howey test里的Prof</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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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最近上课讲到Reves，对比了和Howey的区别，突然发现老师提到的Howey test里的Profit定义与最初的Howey Test有所区别，不再仅仅局限于经营所得的利润，也包括了本金的升值，于是找到了United Housing Foundation, Inc. v. Forman。</p>
<h2>事实</h2>
<p>本案的原告是 Co-op City的57位住户， Co-op City是原告旨在提供平价住宅的非营利性的大型合作住房项目，每个想要入住的住户都需要以每股25美元的价格购买合作社公司 Riverbay的18股股票。这些股票不附带投票权（每户一票）、不能出卖给非住户、不能抵押或质押、没有分红、只能由配偶继承、租户终止居住时由 Riverbay公司按照原始价格回购股票，只有在公司拒绝的情况下才可以出售给潜在的租户，而且价格不能高于股票的原价加上已经支付的按揭贷款价格。</p>
<p>由于建筑成本超支，项目公寓的租金超过了公告的价格，因此租户发起集体诉讼，声称项目工改存在误导性陈述，违反了证券法的反诈欺条款。</p>
<h2>程序历史</h2>
<p>租户在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院以缺乏联邦事项管辖权为由驳回了起诉，裁定该合作社的股份不属于联邦法律定义的“证券” 。美国第二巡回法庭推翻了地方法院判决，认为这些股票名称叫“股票”，证券法在定义中包含了“股票”，在字面意义上应该受证券法规制；其次，法院认为这个合同符合投资合同的Howey Test。最后最高法院批准了调卷令审理。</p>
<h2>争议焦点</h2>
<p>不难看出，这个 case的争议焦点就是：仅仅赋予给租户租房居住的“股票”是否构成证券法定义的证券？</p>
<h2>法院意见</h2>
<p>法院认为如果仅仅是因为名字相同就认定受证券法规制过于草率，而是应该更加关注其经济实质。Riverbay的股票不授予基于利润分配而获得股息的权利、不可转让、不能被质押或抵押、不授予与持股数量成比例的投票权、不能增值 。 购买这些股票的动机不是为了投资获利，而是为了获得廉价的个人居住空间 ，因此不能称之为受证券法规制的股票。</p>
<p>那么是否构成投资合同呢？最高法院同样运用了Howey Test，关键的要素是Profit。最高法院把profit定义为投资资本的增值或资本经营产生的收益分配。虽然租户在项目中获得了一些利益，但是并不属于定义中的profit，而且这些利益也很少来自发起人的努力。</p>
<p>租户的利益主要有</p>
<ol>
<li>税收减免：抵押贷款利息的税收减免是所有支付利息的房主都拥有的，无论有没有第三方的努力都不会影响。</li>
<li>廉价的租金：低租金来自纽约州的补贴而非第三方的努力。</li>
<li>商业设施收入：法院认为这些收入在最初的公告中并没有提及，不能认为租户是为了这些商业设施的收入而购买了股票，同样这些收入也非常微不足道，设施的主要目的是为居民提供服务。而且这些收入都用来抵消租户的租金成本，而不是投资合同应该具有的利润预期。</li>
</ol>
<h2>异议意见</h2>
<p>异议意见认为这些股票既是证券法规制的股票也是投资合同。异议意见认为利润可以由“节省下来的钱”而非“赚到的钱”的形式出现，这对于投资者而言在经济上是等效的激励 。而商业设施租赁的收入、通过高效管理节省的开支，以及通过专业公司结构获得的税收优惠，都是源于他人努力的有效利润形式。</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a href='https://www.actorr.cn/posts/law/uhfivf#comments'>看完了？说点什么呢</a>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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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posts</category>
<category>法学</category>
 </item>
  <item>
    <title>两岸公司转投资规制比较：台湾地区《公司法》的“严父”式限制与大陆《公司法》的逐步“松绑”</title>
    <link>https://www.actorr.cn/posts/law/reinvestment</link>
    <pubDate>Mon, 13 Oct 2025 06:26:01 GMT</pubDate>
    <description>上个星期学了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3条，感觉很不自由，遂比较一下与大陆公司法的区别。

一、 台湾《</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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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上个星期学了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3条，感觉很不自由，遂比较一下与大陆公司法的区别。</p>
<h2>一、 台湾《公司法》的“严父”式限制</h2>
<blockquote>
<p>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p>
<p>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p>
<p>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p>
<p>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p>
<p>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第二項投資總額。</p>
<p>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p>
</blockquote>
<p>这一条的立法目的主要是限制公司转投资，第一项主要是为了避免公司负担无限责任，损害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那么不禁产生两个疑问。</p>
<h3>（一）为何不能成为无限责任合伙人？</h3>
<ol>
<li>投资给隐名合伙行不行？</li>
</ol>
<p>实务上不行，台湾地区“经济部”有函释：“按公司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司不得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包括民法第703條之隱名合夥人。”但是从保护的法益上来看，隐名合伙本身不承担无限责任，只要不参与经营，就无所谓无限责任。况且台湾地区《民法》七百零一条规定“隱名合夥，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合夥之規定。”什么叫准用，如果是同一个东西那还需要**“准”**用吗？尤其是这一条从立法之初就是如此，从未修改过，由此观之，是实实在在的不同。不过台湾地区《公司法》与《有限合伙法》又为公司松绑，创设了两合公司与有限合伙，公司都可以参与，生命也是自己找到了出路。</p>
<ol start="2">
<li>公司自己经营也是承担无限责任，为什么不能参与无限公司与合伙事业呢？</li>
</ol>
<p>反正公司只能破产一次，伸头一刀，缩头也是一刀，为什么只允许公司缩头呢？不过想到如果不允许公司参与无限公司与合伙事业，数来数去也就是一刀，允许的话可能会出现众多飞刀，公司可能不知为何就破产了，不过还是认为不能这么一刀切全面禁止。</p>
<h3>（二）额度限制：公开发行公司投资不得超过实收股本40%</h3>
<p>第三、四、五项主要是辅助第二项的，扫一眼就行，主要看第二项。</p>
<p>这一条主要是规制公开发行公司的，要求公开发行公司转投资额度不得超过实收股本的40%。在2018年之前管得更严，之前两合公司、无限公司、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都要受这个规制，感觉实在不合理，尤其是无限公司。它都承担无限责任了，岂不是无限股本，无限股本还要受这样的限制？我自然人本身无限责任，投资都没有限制，套一个无限公司的壳子，就戴上这样的紧箍咒，真是岂有此理，好在是改了。不过公开发行公司还是受着这样的拘束，因为立法机关认为转投资“涉及投资人权益”，不当转投资容易“使公司承担过高风险、影响经营、损害股东权益”。立法机关万般权衡，不得已还是落下这一锤，不仅是严父，更是慈父啊。</p>
<h3>（三）实践中的“例外”：形同虚设的紧箍咒</h3>
<p>虽然我批评它，觉得它管得太宽，影响公司决策，不过实际上影响不大，就在于它的三个例外情形。</p>
<ol>
<li>公司以投資為專業</li>
</ol>
<p>毋庸讳言了，公司设立目的就是转投资，这也要限制就太不合情理。</p>
<ol start="2">
<li>公司章程另有規定</li>
</ol>
<p>这就是影响不大的主要原因，老师说台湾地区上市公司基本都通过章程排除了转投资的股本限制，看起来没有把立法机关的期望当个事儿看。之前看过台积电的公司章程，确实如此啊。</p>
<ol start="3">
<li>股东会特别决议</li>
</ol>
<h3>（四）违反后果：亏损的话投资有效，负责人赔偿</h3>
<p>第六项用来辅助第一、二项。如果说法人违反了这两项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呢？大家可能会想到这个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应归于无效；或者也有说法认为这样的合同超出了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但是实务中这样认定就不太好办了，就会演变成在私下转投资大干特干，挣了钱悄无声息，亏损的时候找到主管部门，“哎呀，我这个投资违反了公司法，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不成立的，还清主管机关伸张正义”，这样一来岂不是变成了保底投资、保底炒股？伟大的商业构想。所以说造成损失的话，实务上还是认为合同成立的，合同成立后的追偿也就是第六项了。</p>
<h2>大陆《公司法》的逐步“松绑”之路</h2>
<h3>（一）历史沿革：从严格设限到原则允许</h3>
<p>然后反观大陆，最开始大陆的公司法感觉在学习台湾（因为我没有查当时到底有没有学，只是看起来很像），1993年《公司法》规定**公司只能向其他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投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 50% **。非常类似啊，不过真正实行起来就发现不现实也很难操作，2005年修正案就把要求改为了：</p>
<blockquote>
<p>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但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p>
</blockquote>
<p>一直沿袭，到2023年《公司法》修法又有了改动，修改为</p>
<blockquote>
<p>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p>
<p>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p>
</blockquote>
<p>看起来变动不大，实则不然，23年修法改变了之前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从原则上禁止“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变为原则上允许。</p>
<p></p>
<h3>现行规制（质）：哪些公司不能当普通合伙人？</h3>
<p>这样我们就可以去看看其他法律的规定了。《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p>
<blockquote>
<p>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p>
</blockquote>
<p>第3条规定：</p>
<blockquote>
<p>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p>
</blockquote>
<p>总结来说，现在大陆《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的种类限制就是不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公司不允许承担无限责任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个可是刑法规制的罪名。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本来就不以营利为目的，也没必要为了钱背负连带责任，况且有不少公益性事业单位的资金大头来自财政拨款，允许的话就变相把地方或者国家财政绑上了合伙的战车，往大了说也可能涉及国有资产流失，也不允许。再加上上市公司，算来算去影响到的范围也不是很广。</p>
<p></p>
<h3>现行规制（量）：将决策权还给公司</h3>
<p>说完了质再说量，现行《公司法》第15条规定：</p>
<blockquote>
<p>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p>
<p>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p>
<p>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p>
</blockquote>
<p>主要是排除了股东、高管的个人决定权，把决策权还给董事会和股东会，而且决议通过的难度也要小于台湾地区<span class="katex-render">\frac{1}{2}\times\frac{2}{3}=\frac{1}{3}</span>的特别决议要求。</p>
<h3>（四）特别规定：对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限制</h3>
<p>至于公司的相互投资行为，除了上市公司以外，《公司法》没有限制，只是要求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能主动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也不享有表决权并且应该及时通过转让或公司回购等方式处分母公司的股权，时限一般是一年，深证、上证、北证的上市规则均有类似规定，主要目的是防止董事通过交叉持股架空股东。以下是《公司法》第141条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4.15条，供大家参考。</p>
<blockquote>
<p>第一百四十一条 </p>
<p>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p>
<p>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p>
</blockquote>
<blockquote>
<p>3.4.15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1年内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p>
</blockquote>

      <p style='text-align: right'>
      <a href='https://www.actorr.cn/posts/law/reinvestment#comments'>看完了？说点什么呢</a>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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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posts</category>
<category>法学</category>
 </item>
  <item>
    <title>SEC v. Koscot 案：对 Howey 测试的灵活应用</title>
    <link>https://www.actorr.cn/posts/law/koscot</link>
    <pubDate>Sat, 11 Oct 2025 14:52:04 GMT</pubDate>
    <description>一、案情简介与争议

Koscot Interplanetary, Inc.（下称Koscot公司）</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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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2><strong>一、案情简介与争议</strong></h2>
<p>Koscot Interplanetary, Inc.（下称Koscot公司）这家公司的模式，一言以蔽之，就是传销。关于Koscot公司如何培训自己的员工和分销商拉人头此处略过不提，大致一讲公司的架构。</p>
<p>投资者根据自己投资的数额从小到大可以分为：</p>
<ol>
<li><p><strong>Beauty Advisor</strong> 无需投资，可以以55%的价格购买Koscot公司的化妆品然后出售获利。</p>
</li>
<li><p><strong>Supervisor</strong> 投资1000美元，折扣提高至四五折，可以出售给Beauty Advisor与社会公众，同时可以拉人入伙，每有一人被拉入伙并成为Supervisor，推荐人可以获得600美元。</p>
</li>
<li><p><strong>Distributor</strong> 投资5000美元，折扣提高至三五折，可以出售给Supervisor、Beauty Advisor与社会公众，同时可以拉人入伙，每有一人被拉入伙并成为Distributor/Supervisor，推荐人可以获得3000/600美元。</p>
</li>
</ol>
<p></p>
<p>SEC指出，Koscot公司的化妆品销售业务与其无关，但是招募新投资者获得佣金的计划实质上是一个投资合同。</p>
<p>回忆一下Howey Test的主要内容——“a person invests his money in a common enterprise and is led to expect profits solely from the efforts of the promoter or a third party”。原版Howey的要件列在这里：</p>
<ol>
<li><p>invest money</p>
</li>
<li><p>common enterprise</p>
</li>
<li><p>expect profits solely from efforts of the promoter or a third party</p>
</li>
</ol>
<p>符合第一点完全没有疑义，但是第二点与第三点就与Howey案有一些区别。</p>
<h2><strong>二、“共同事业”的重新解释</strong></h2>
<p>首先是关于第二点的common enterprise，不难注意到在Howey案中，由于所有投资人的土地在同一片果园里，所以收获不会有太多差距，而且分配收益是所有柑橘集中采收销售，土地所有者按照比例分得净利润，也不可能存在同样投入了资金，部分人有收益而部分人没有收益的情况，要么一起吃肉，要么一起喝西北风。Koscot公司则不然，只要Supervisor或者Distributor不拉人入伙，60%佣金就一分钱也拿不到，只能批发零售化妆品获利，可谓是师傅领进门，修行靠个人，没挣到钱先反思一下自己，到底有没有努力这难道可以算是common吗？</p>
<p>巡回法院对此进行了解释。我们可以把共同性进行一番分类，分为：</p>
<ol>
<li><p>Horizontal Commonality (水平共同性)</p>
<p> 可以参考Howey的案例，即多个投资者的资金被汇集到同一个项目或企业中。在这种模式下，所有投资者的命运是相互关联的，他们按比例分享收益，也共同承担风险。</p>
</li>
<li><p>Vertical Commonality (垂直共同性)</p>
<p> 垂直共同性更关注发起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只要投资者的成功依赖于发起人的努力，即构成垂直共同性。它又分为两种：</p>
<ul>
<li><p><strong>Broad Vertical Commonality</strong>：投资能否成功主要取决于发起人的专业知识、管理或努力，这样就构成了广义上的垂直共同性。</p>
</li>
<li><p><strong>Strict Vertical Commonality</strong>：狭义的垂直共同性不仅要求投资者的成功依赖于发起人，还要求发起人自身的财务成败与投资者的财务成败直接挂钩。</p>
</li>
</ul>
</li>
</ol>
<p>因此，不难看出在这个案例中Koscot公司的合同属于垂直共同性，法院也借此认定其满足了“common enterprise”的要件。</p>
<p></p>
<h2><strong>三、“他人努力”的实质性判断</strong></h2>
<p>再说第三点，地方法院最初认为Koscot公司的合同不属于投资合同的一大原因就在于原版Howey test要求利润“solely”来自发起人或者第三方的努力，但是在此次案例中，投资人并非一劳永逸，而是要通过拉人才能获得报酬，不能说没有努力。这个理由看起来不错，实际上不行。难道拉人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吗？拉几个人就可以对整个项目产生什么重大影响吗？</p>
<p>法院强调，证券法是用来保护投资者的法规，如果采取严格限缩的解释，只会让企业设计一些无关紧要的任务来规避法律。因此必须注重实质胜过形式，投资者的努力不应与发起人的 <strong>“关键性的管理努力”（essential managerial efforts）</strong> 相混淆。很显然，Koscot公司的投资人没有这么大的贡献。如果没有Koscot公司搭建的这样一套体系，所有投资人的投资都不能收回，利润更是空中楼阁。</p>
<h4><strong>四、结论</strong></h4>
<p><em>SEC v. Koscot</em> 案的关键意义在于，它并没有僵化地适用原版的Howey测试，而是对其核心要素进行了灵活且符合立法精神的解释。通过引入“垂直共同性”的概念，并强调发起人的“关键性管理努力”在决定利润来源中的核心地位，法院有效地戳穿了Koscot公司试图利用投资者参与的“努力”来规避证券法监管的企图。此案确立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使得Howey测试更具生命力，能够适应和监管各种不断变种的投资骗局。</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a href='https://www.actorr.cn/posts/law/koscot#comments'>看完了？说点什么呢</a>
      </p>
    ]]>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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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posts</category>
<category>法学</category>
 </item>
  <item>
    <title>不只是卖橘子：改变美国证券法的 Howey 案</title>
    <link>https://www.actorr.cn/posts/law/HoweyTest</link>
    <pubDate>Thu, 25 Sep 2025 15:10:26 GMT</pubDate>
    <description>昨天上了证券交易法的课程，学到了Howey Test，中间过程也难以细数，笔记如下，可能有不准确之处</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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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昨天上了证券交易法的课程，学到了Howey Test，中间过程也难以细数，笔记如下，可能有不准确之处希望大家可以指出。</p>
<h2>问题的缘起：为何需要一个“证券”的实质认定标准？</h2>
<p>要了解什么是Howey test，就要知道这个测试的目的是什么。众所周知，发行有价证券——股票、公司债等——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是受到严格监管的，有一系列配套的民刑事责任，一般以证券交易法为主规定之。如果我可以发行一个产品面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却不需要受到监管则必然获利颇丰，这也要求监管机构要突破形式限制，把握证券的本质以保护投资人利益。</p>
<p></p>
<h2>比较法视角：两岸对“证券”的界定路径</h2>
<p>就中国大陆的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规定</p>
<blockquote>
<p>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p>
<p>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p>
<p>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p>
<p>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p>
</blockquote>
<p>大陆对证券的认定是采用了列举法，认为<strong>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strong>，在这几种之外的面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的产品一般就会被归为<strong>非法集资、合同诈骗</strong>之类，此外还有什么明股实债、名债实股之类的复杂情况，我也没有什么了解。不过在这样的情况下，大陆基本用不到Howey test。</p>
<p>就中国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法》与《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规定来看，《证券交易法》第六条</p>
<blockquote>
<p>第 6 條</p>
<ol>
<li><p>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p>
</li>
<li><p>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p>
</li>
<li><p>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證券。</p>
</li>
</ol>
</blockquote>
<p>感觉是大陆抄了台湾地区，但是第三条有所区别。</p>
<p>《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p>
<blockquote>
<p>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六項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指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認購（售）權證、股款繳納憑證、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臺灣存託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p>
</blockquote>
<p>由于《证券交易法》第六条第三项的兜底规定“<strong>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證券</strong>”，台湾金管会也会需要一个方法来识别证券，来自美国的Howey test就是一个不错的手段。</p>
<h2>经典案例回顾：SEC 诉 W. J. Howey 公司案</h2>
<p>这个案例涉及由同一管理层控制的两家公司，分别是W. J. Howey公司和Howey-in-the-Hills服务公司。这两家公司位于佛罗里达州。</p>
<p>Howey公司拥有大量柑橘种植地，在过去几年每年种植柑橘约500英亩，自己种植一半，为公众提供一半以“to help us finance additional development”。出售的土地被分割为小份条状地块，没有篱笆分隔，只有地图上的小标记区分所有权，通常一英亩包含一行48棵柑橘树。</p>
<p>Howey公司在自己旗下的度假酒店宣传附近的果园，同时会带领有兴趣的游客实地考察柑橘园的土地，宣称之后获利颇丰。购买者绝大多数不是当地居民，也普遍缺乏种植柑橘的经验与设备，购买土地的目的也并非自用或者种植柑橘，而是为了从中获利。在1941年至1943年间，大部分买家购买的土地面积小于5英亩，这些买家平均持有1.33英亩土地。</p>
<p>Howey公司提供两份合同，二者并不捆绑。W. J. Howey公司提供一份土地销售合同，价格根据特定地块种植的柑橘树年限而不同。Howey公司会告知客户，如果没有服务安排将很难盈利，同时强调Howey-in-the-Hills的服务的优越性。</p>
<p>Howey-in-the-Hills服务公司提供一份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为期10年且不可取消。合同存续期间Howey-in-the-Hills公司获得土地的“完全”占有权与租赁权益，对果园的种植、收获、销售拥有完整的裁量权。土地所有权人未经服务公司同意无权获得土地上的收获，也无权在市场销售柑橘。所有柑橘会被集中采收销售，土地所有者只能按照比例分得净利润。</p>
<p>虽然理论上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选择其他的服务公司，但事实上，在1940年5月31日到1943年5月31日的三年内，85%的土地都由Howey-in-the-Hills服务公司提供服务。大家都是来旅游放松的，谁没事干货比三家考察服务公司啊？这不是自讨苦吃。而且Howey-in-the-Hills服务公司也很专业，它掌握的土地是成片连块的，还拥有一支技术人员队伍和大量设备，换成我我也选它。</p>
<h2>Howey Test的确立：投资合同的四项核心标准</h2>
<p>SEC认为这两份合同共同构成了投资合同（investment contract），而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2（1）条将证券定义为包括任何“投资合同”的条款所使用的“投资合同”的发售。而Howey公司没有按照证券法的要求向SEC注册，因此SEC起诉W. J. Howey公司，要求法院禁止被告Howey使用邮件和洲际商业工具，要约并销售未经注册且非豁免的证券。Sadly，地方法院驳回了禁令请求（60 F. Supp. 440），第五巡回上诉法庭维持了这个判决（151 F. 2d 714），不过最高法院调卷后推翻了之前的判决。</p>
<p>首先我们可以分析为什么SEC要求法院发布禁令。禁令即injunction，是一种衡平法上的救济方式，适用于传统的金钱赔偿无法有效弥补的侵权行为，禁令同其他判决一致，也拥有强制力。如果违反了禁令的要求，就会构成藐视法庭罪（comtempt），因此禁令一般会自动地得到执行。这样的起诉安排效率也是相当好。</p>
<p>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法官根据之前各州的蓝天法，认为应更加注重经济实现而非合同形式。提炼出了判断投资合同的方法，即“a person invests his money in a common enterprise and is led to expect profits solely from the efforts of the promoter or a third party”。可以从中提取出四个关键点。</p>
<ol>
<li>invest money</li>
<li>common enterprise</li>
<li>expect profits</li>
<li>efforts of the promoter or a third party</li>
</ol>
<p>第一点很好理解，即把钱投资在一个项目里，在这一点上需要区分投资与消费，如果是为了消费而花钱，也不构成投资合同。</p>
<p>第二点是common enterprise，common怎么理解？common意味共同的，何谓共同？即众多的投资者共同把资金投入一个项目，他们之间是利益相关，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enterprise即是事业，或者我认为一种更恰当的说法是志业。enterprise词源可以追溯至法语的entreprendre，意为着手去做，承担起（一项任务），其最核心的意蕴就是<strong>一项艰巨、宏大、充满不确定性的计划或行动</strong>。enterprise在殖民时期可以指出海寻找新大陆，寻找殖民地，九死一生；而王室与商人也会资助各个船队，投入巨资，可能会血本无归，也可能一夜暴富。商人与航海家是荣辱与共，休戚相关的。这一点就有这样的含义，即通过这样的一个enterprise，投资人与投资人、投资人与发起人之间建立起牢固的联系，密不可分。而商业经营也可以看作这样的一种enterprise，艰巨且充满不确定性。</p>
<p></p>
<p>第三点是expect profits，但是这个profit也不简单。投资过的人都知道，投资股票有两种获利方式，一种是企业经营获利分配给股东的分红，一种是低买高卖赚取本金的差价。我们从第二点也不难看出，这样的投资合同是非常看重投资人与投资人之间，投资人与发起人之间的密切联系的。低买高卖获利，投资人与发起人之间究竟有多深的联系呢？倒不如说是投机。因此这里的profit仅仅指通过经营获利，而且不一定必须获利，只要期待获利就可以算。</p>
<p>第四点是efforts of the promoter or a third party。promoter即是发起人，本条含义即投资人的获利并不来自他们本身的劳动或者努力，而是来自发起人或者第三方的努力，即是来自发起人或第三方的经营。换言之，就是实际的所有权人本身并不经营，所有权与经营权要分离。</p>
<p></p>
<h2>以案说法：反观Howey Test于Howey案</h2>
<p>有了以上四点，我们来涵摄一下案情。第一点，买家都为这个项目投入了资金，不论是购买土地还是雇佣服务公司，都投入了资金，而且并非出于消费目的，不会真的有人为了消费又是买土地又是雇公司的吧。第一点符合。第二点，买家的enterprise就是那同一个柑橘园，他们与Howey公司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所有柑橘会被集中采收销售，土地所有者只能按照比例分得净利润”，如果Howey公司亏了，所有买家都会亏损，反之亦然。第二点符合。第三点，买家与Howey-in-the-Hills服务公司签订的服务契约长达10年，期间不能取消，土地也不会随便转给任何第三人，他们的利润全部来自于Howey公司的经营。第三点符合。第四点也非常明显，买家他们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Howey公司拥有经营权，所有经营分离，自不待言。</p>
<p>四点涵摄下来，不难看出Howey公司提供的两份合同确实构成投资合同。</p>
<table>
<thead>
<tr>
<th>标准</th>
<th>是否符合</th>
<th>案情关键点</th>
</tr>
</thead>
<tbody><tr>
<td><strong>1. 投入金钱</strong> (Investment of Money)</td>
<td>✅</td>
<td>投资者为购买柑橘园土地和获取后续服务付出了资金，其目的并非个人消费。</td>
</tr>
<tr>
<td><strong>2. 投资于共同事业</strong> (In a Common Enterprise)</td>
<td>✅</td>
<td>所有投资者的土地被集中连片管理、耕种和收获，销售利润统一核算，投资者与 Howey 公司的利益高度绑定。</td>
</tr>
<tr>
<td><strong>3. 期待获取利润</strong> (Expectation of Profits)</td>
<td>✅</td>
<td>投资者购买偏远土地的唯一目的就是通过 Howey 公司的专业经营来分享柑橘销售带来的利润。</td>
</tr>
<tr>
<td><strong>4. 利润来自他人的努力</strong> (From the Efforts of Others)</td>
<td>✅</td>
<td>绝大多数投资者是外地人，缺乏种植技术和设备，其收益完全依赖于发起人（Howey公司）的种植、管理和销售能力。</td>
</tr>
</tbody></table>
<p>这个标准在台湾地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發字第 1080321164 號令中亦有记载。</p>
<blockquote>
<p>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p>
<p>全文內容：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p>
<p>二、所稱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係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具流通性及下列投資性質者：</p>
<p>（一）出資人出資。</p>
<p>（二）出資於一共同事業或計畫。</p>
<p>（三）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p>
<p>（四）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p>
<p>三、本令自即日生效。</p>
</blockquote>
<h2>延伸探讨：隐名合伙是否构成投资合同？</h2>
<p>那么我们不妨深想一层，以这个标准来看，隐名合伙合同是否会构成一个投资合同呢？第一点，隐名合伙人为这个项目投入了资金。符合。第二点，隐名合伙人的enterprise就是一般合伙人的合伙事业，隐名合伙人即使亏损以出资额为限，也是与一般合伙人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符合。第三点，隐名合伙人的获利来自分享营业获利，同时没有合伙不是为了获利吧。符合。第四点，隐名合伙人的出资所有权归属于一般合伙人，隐名合伙人与一般合伙人是债的关系。一般合伙人既有所有权，又有经营权，所有经营没有分离。符合。因此我认为隐名合伙合同不属于投资合同，证毕。</p>
<p></p>
<h2>结语</h2>
<p>最后还想探讨一下为什么Howey公司可以在地方法院与巡回法院连战连捷，不过实在是精力不足，研究不下去了，那么就停在这里吧。</p>
<hr>
<p>2025年10月2日补充</p>
<p>关于为什么Howey公司可以在地方法院与巡回法院连战连捷，我们可以看看这个案件双方最大的争议点是什么，我们可以看看判决书的内容</p>
<blockquote>
<p><em>The legal issue in this case turns upon a determination of whether,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the land sales contract, the warranty deed and the service contract <strong>together</strong> constitute an &quot;investment contract&quot; within the meaning of § 2(1).</em>”</p>
</blockquote>
<p>这个<strong>together</strong>就是双方的一大争议，Howey公司在诉讼时就一直在声称土地转让合同与服务合同是两个分开的合同，并非绑定的关系。在诉讼中也强调在1940年5月31日到1943年5月31日的三年内，有85%的土地都由Howey-in-the-Hills服务公司提供服务，换言之就是有15%的土地并非由Howey-in-the-Hills服务公司提供服务，通过强调这一点来证明这两个合同是分开的而非together的合同。</p>
<p>说到比例，就不禁想到质变与量变的关系，如果有15%的土地没有签订服务合同就可以免于成为投资合同，那不签订服务合同的比例降到多少就不得不纳入投资合同呢？14%？还是4%呢？抑或是更低？是什么时候发生了异变呢？如果说100%的人都没有签订服务契约，但是公司确实想要推销两个合同的组合，就一定不成为投资合同吗？那么99%呢？99.9%呢？或者是要SEC在公司签订成功第一个服务契约，从100%变化的那一瞬间跳出来呢——即使变化的幅度是0.00000001%（随便加几个0）——感觉好搞笑。</p>
<p>是否会感觉尺度太难把握？那么与其在数字游戏上反复斟酌，不如把这样的投资契约纳入监管，即使它一份也没有售卖出去——毕竟没有人要的证券还是证券。15%的比例也就显得无足轻重了。所以说现在的证券发行的强制揭露义务是在契约成立之前就存在的，即使是发出要约或者要约邀请也要履行强制揭露义务。</p>
<p>另外我认为Howey最开始可以胜诉也有一些其他原因的助攻，也放进来分享一下，按照我个人认为的重要性递减排列，希望大家批评指正。</p>
<ol>
<li>两个合同各自有各自合理的的对价（土地和Howey Service Company的服务）</li>
<li>没有诱导性宣传与投机性推广，所有土地购买者都考察了实际要购买的土地</li>
<li>柑橘种植在当地是成熟的产业，同时从业者本身也会购买公司的服务</li>
<li>Howey Service Company不只经营这些人的土地，同时也在为其他土地所有者提供服务，这些人的土地占总体的比例很小</li>
</ol>
<p>最后再来谈一个台湾地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發字第 1080321164 號令中一个与原版Howey不同的地方，或者说一个限缩条件</p>
<blockquote>
<p>二、所稱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係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strong>具流通性</strong>及下列投資性質者……</p>
</blockquote>
<p>这号令中把“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判断标准规定为了<code>流通性 AND Howey</code> ，老师对这个流通性大加批判，认为是画蛇添足。毕竟Howey公司的服务合同一签就是10年——这个可以流通吗，感觉要问问商学院的人——感觉不太流通，但是也被认定为证券。不过考虑到这里的内容主要是规范虚拟货币，强调它的流通性似乎也是应有之义，没有过于扩大涵盖的范围，感觉是无伤大雅。</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a href='https://www.actorr.cn/posts/law/HoweyTest#comments'>看完了？说点什么呢</a>
      </p>
    ]]>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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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法学</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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