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ed Housing Foundation, Inc. v. For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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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此文章之前,你可能需要首先阅读以下的文章才能更好的理解上下文。

United Housing Foundation, Inc. v. Forman

最近上课讲到Reves,对比了和Howey的区别,突然发现老师提到的Howey test里的Profit定义与最初的Howey Test有所区别,不再仅仅局限于经营所得的利润,也包括了本金的升值,于是找到了United Housing Foundation, Inc. v. Forman。

事实

本案的原告是 Co-op City的57位住户, Co-op City是原告旨在提供平价住宅的非营利性的大型合作住房项目,每个想要入住的住户都需要以每股25美元的价格购买合作社公司 Riverbay的18股股票。这些股票不附带投票权(每户一票)、不能出卖给非住户、不能抵押或质押、没有分红、只能由配偶继承、租户终止居住时由 Riverbay公司按照原始价格回购股票,只有在公司拒绝的情况下才可以出售给潜在的租户,而且价格不能高于股票的原价加上已经支付的按揭贷款价格。

由于建筑成本超支,项目公寓的租金超过了公告的价格,因此租户发起集体诉讼,声称项目工改存在误导性陈述,违反了证券法的反诈欺条款。

程序历史

租户在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院以缺乏联邦事项管辖权为由驳回了起诉,裁定该合作社的股份不属于联邦法律定义的“证券” 。美国第二巡回法庭推翻了地方法院判决,认为这些股票名称叫“股票”,证券法在定义中包含了“股票”,在字面意义上应该受证券法规制;其次,法院认为这个合同符合投资合同的Howey Test。最后最高法院批准了调卷令审理。

争议焦点

不难看出,这个 case的争议焦点就是:仅仅赋予给租户租房居住的“股票”是否构成证券法定义的证券?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如果仅仅是因为名字相同就认定受证券法规制过于草率,而是应该更加关注其经济实质。Riverbay的股票不授予基于利润分配而获得股息的权利、不可转让、不能被质押或抵押、不授予与持股数量成比例的投票权、不能增值 。 购买这些股票的动机不是为了投资获利,而是为了获得廉价的个人居住空间 ,因此不能称之为受证券法规制的股票。

那么是否构成投资合同呢?最高法院同样运用了Howey Test,关键的要素是Profit。最高法院把profit定义为投资资本的增值或资本经营产生的收益分配。虽然租户在项目中获得了一些利益,但是并不属于定义中的profit,而且这些利益也很少来自发起人的努力。

租户的利益主要有

  1. 税收减免:抵押贷款利息的税收减免是所有支付利息的房主都拥有的,无论有没有第三方的努力都不会影响。
  2. 廉价的租金:低租金来自纽约州的补贴而非第三方的努力。
  3. 商业设施收入:法院认为这些收入在最初的公告中并没有提及,不能认为租户是为了这些商业设施的收入而购买了股票,同样这些收入也非常微不足道,设施的主要目的是为居民提供服务。而且这些收入都用来抵消租户的租金成本,而不是投资合同应该具有的利润预期。

异议意见

异议意见认为这些股票既是证券法规制的股票也是投资合同。异议意见认为利润可以由“节省下来的钱”而非“赚到的钱”的形式出现,这对于投资者而言在经济上是等效的激励 。而商业设施租赁的收入、通过高效管理节省的开支,以及通过专业公司结构获得的税收优惠,都是源于他人努力的有效利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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